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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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7-12-01 施行日期:2018-01-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4-02) 收藏本页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