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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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7-11-30 施行日期:2018-01-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4-02) 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