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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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7-11-30 施行日期:2017-11-30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4-02) 收藏本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