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
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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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7-11-30 施行日期:2018-01-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4-02) 收藏本页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
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