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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方案》的决议》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17-11-29    施行日期:2017-11-29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4-02)    收藏本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

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方案》的决议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确定我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方案》。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区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征税范围的方案

(2017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结合我区排污费征收制度和现行征收标准,提出我区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征税范围的方案,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

一、关于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1.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2.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二、关于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赋予的权限内,对同一排污口大气和水污染物应税项目数不作增加。即: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应税水污染物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应税水污染物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