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张家口等第二批设区的市
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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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6-03-29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30) 收藏本页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张家口等第二批设区的市
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张家口市、承德市、沧州市、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