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确定新乡、濮阳、许昌、三门峡、商丘、
周口、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濮阳市、三门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新乡、许昌、商丘、周口、信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后,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