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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19)    收藏本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7年3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对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决议如下:

一、 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50人,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各县(市)、自治县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农村按人口每7万人选代表1人,市镇按人口每1.4万人选代表1人。

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代表名额不少于2人。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部队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

三、 自治区境内的维吾尔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约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42%,汉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约占总名额的35%,其他民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约占总名额的23%。

对在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按以往习惯做法,代表名额应有适当的照顾。

四、 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自治区境内人口特少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市)、自治县进行选举。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应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联系群众,为广大群众所信任。

六、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各县(市)、自治县应于1987年年底以前选出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