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
立法权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廊坊市、保定市、邢台市、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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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20) 收藏本页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廊坊等四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
立法权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廊坊市、保定市、邢台市、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