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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山银花产业发展条例》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25-06-16    施行日期:2025-07-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7-18)    收藏本页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山银花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1月15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银花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地方优势特色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山银花,是指忍冬科植物灰毡毛忍冬、红腺忍冬、华南忍冬、黄褐毛忍冬的整个植株,包含其花、根、茎、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山银花种质资源保护和山银花种植、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山银花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推动全要素集聚、全产业融合、全环节提升、全链条增值,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山银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山银花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完善促进山银花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山银花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发展规划、监督管理、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山银花产业发展相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山银花种植、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山银花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

山银花行业协会依法组织开展山银花产业相关标准制定、品质评价、技术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职业培训等工作,推动山银花产业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涉农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型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共享山银花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山银花集中种植区域为核心,合理布局苗木繁育、规模种植、产品研发、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完善山银花产业链,推动形成集中连片、优势互补、差异发展的山银花产业集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山银花种质资源调查、新品种认定、优良品种选育等工作,建立山银花种质资源库,保护山银花种质资源安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山银花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新品种选育、提纯复壮技术研究及采穗圃、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范围内从事山银花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鼓励生产经营者制定企业标准,明确生产基地使用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等级,并建立相应检测方法。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山银花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支持山银花良种种苗繁育基地规范化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山银花种植现状,综合考虑气候、土壤、光照、水分等因素,按照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产业配套原则,推进山银花种植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山银花种植应当严格执行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含除草剂)和化肥等投入品。

鼓励山银花生产经营者结合相关规范,开展道地药材基地、绿色产品、有机产品等认证,推广有机肥和绿色防控技术。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山银花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促进山银花加工提档升级。

鼓励和支持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开展山银花精深加工技术研发衍生产品,延伸山银花产业链,提高山银花附加值。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和科研机构推动并参与山银花种植、加工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

鼓励和支持山银花行业协会及生产经营者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山银花产业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山银花产品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利用武陵山中药材仓储物流中心等平台,形成山银花加工、销售、仓储企业聚集区,打造全国山银花交易集散地。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创新营销模式,利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直播等新媒介推荐山银花产品,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拓宽销售渠道。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山银花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对山银花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质量追踪、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对山银花和其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的完整记录、查询和溯源质量追溯体系。

采集、贮存山银花以及对山银花进行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对中药材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山银花用于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山银花原辅料,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数字化技术、智能制造在山银花产业领域的应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与山银花产业相融合。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山银花种植以及山银花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检验、交易等信息进行分析,为山银花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将山银花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族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建设山银花主题公园、山银花特色村庄等,发展旅游休闲项目,提升山银花产业综合效益。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依法利用荒山、荒坡和宅旁、路旁、水旁等可用于绿化的空闲地种植山银花,将山银花作为绿化景观植物在城区、景区、绿化带推广种植。

第二十条 教育、经济信息、人力社保、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大山银花产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开展山银花产业种植、加工、销售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山银花产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素质,提升山银花产业人才支撑力。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山银花产业的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升山银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产业综合实力,支持建立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创新型山银花企业。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研发山银花新产品,引进新工艺、新成果、新技术,推进山银花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秀山山银花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秀山山银花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培育、推介、保护机制,增强秀山山银花品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秀山山银花公共品牌宣传力度,丰富山银花文化活动。

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秀山山银花。

鼓励和支持山银花生产经营者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推介秀山山银花产品,组织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提升秀山山银花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秀山山银花地理标志产品、注册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山银花产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山银花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将山银花纳入国家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山银花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山银花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服务项目和专业信贷担保。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山银花产业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防范机制,加强风险预测和风险预警。鼓励保险机构做好山银花产业灾害保险服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银花集中种植区的道路、水利、电力、燃气、通信、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