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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电机产业发展条例》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25-06-24    施行日期:2025-07-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7-24)    收藏本页


江华瑶族自治县电机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2月2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机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中国电机之城”发展定位,打造电机产业集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机产业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机及相关附属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为其提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的行业。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机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电机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电机产业发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电机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机产业发展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数据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机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江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电机产业发展相关职责。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电机产业坚持绿色发展,采用清洁能源,推进节能降耗。支持电机产业企业依托本地稀土等优势资源,加强创新研发,发展先进高效节能电机,推动产品优化升级,实现降本提质增效。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质量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公平竞争环境,支持电机产业企业加快品牌培育建设和发展名优电机品牌,增强电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电机产业延伸产业链,推动电机、电器产业协同发展,提升产品的整体竞争力和生产效率。

支持发展面向电机产业的现代物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机产业企业自主创新激励政策,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支持电机产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鼓励电机产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工位、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数字化水平,推动电机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电机产业企业与高校共同合作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检测中心、科创基地等机构。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支持电机产业发展,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电机产业发展。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机产业企业招才引智,为电机产业企业管理、技术等人才居留落户、租购住房、社保医保、子女入学、职称评聘、医疗康养等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职业学校根据本地产业布局以及技术变革趋势,开设电机制造等相关专业,培养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机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电机产业发展的产品和服务,拓展电机产业融资渠道。扶持企业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电机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并实现产业化的电机产业企业或团队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电机产业企业应当依法生产,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电机产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电机产业集群质量信誉。

电机产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能力建设,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引导电机产业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干扰、阻碍、限制电机产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机产业发展工作中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符合《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按规定予以免责。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