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3年3月9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1982年12月19日门源回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门源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