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3年3月2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具有海南藏族自治州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4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