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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20-07-31    施行日期:2020-09-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4-13)    收藏本页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矿

2.5%

选矿

2.0%

煤成(层)气

原矿

1.0%

天然沥青

原矿

1.0%

选矿

1.0%

地热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原矿

6.0%

选矿

4.0%

原矿

3.5%

选矿

2.5%

原矿

4.0%

选矿

3.0%

原矿

6.0%

选矿

4.0%

有色金属

原矿

5.0%

选矿

4.0%

铅、锌

原矿

5.0%

选矿

3.5%

原矿

5.5%

选矿

4.0%

镍、金

原矿

4.0%

选矿

3.0%

锑、铍、锶、铌、钽

原矿

2.0%

选矿

2.0%

铝土矿

原矿

9.0%

选矿

6.5%

原矿

3.5%

选矿

2.5%

轻稀土

选矿

9.5%

原矿

6.5%

选矿

4.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4.0%

选矿

2.0%

石灰岩

原矿

6.0%

选矿

6.0%

原矿

8.0%

选矿

5.0%

石墨

原矿

5.5%

选矿

3.0%

萤石

原矿

8.0%

选矿

6.0%

硫铁矿

原矿

5.0%

选矿

2.5%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天然石英砂、长石、滑石、云母、重晶石

原矿

10.0%

选矿

5.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蓝晶石、硅藻土、
陶瓷土、铁矾土

原矿

1.0%

选矿

1.0%

硅线石(矽线石)

原矿

4.5%

选矿

2.5%

菱镁矿、石膏

原矿

4.5%

选矿

4.5%

芒硝、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
红柱石、石榴子石

原矿

2.0%

选矿

2.0%

耐火粘土

原矿

5.0%

选矿

5.0%

伊利石粘土

原矿

2.5%

选矿

2.5%

硅灰石

原矿

10.0%

选矿

10.0%

方解石

原矿

3.5%

选矿

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

每吨1.3元

选矿

每吨1.3元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辉长岩

原矿

3.0%

选矿

3.0%

白云岩

原矿

10.0%

选矿

10.0%

石英岩

原矿

6.5%

选矿

6.5%

砂岩、板岩、玄武岩、页岩、霞石正长岩、
蛇纹岩

原矿

2.0%

选矿

2.0%

闪长岩、片麻岩、角闪岩、凝灰岩、含钾岩石、橄榄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

原矿

1.0%

选矿

1.0%

砂石

原矿

4.5%

选矿

4.5%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玛瑙

原矿

4.0%

选矿

4.0%

水气矿产

硫化氢气

原矿

5.0%

矿泉水

原矿

2.0%

钠盐、钾盐

选矿

3.0%

天然卤水

原矿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