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以通过下方的搜索框快速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19-07-25    施行日期:2019-09-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4-08)    收藏本页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