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31日崇左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民间投资领域,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
在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整合部门单设的办事窗口,执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帮办代办体系,提供线上线下服务事项帮办代办、异地办事等服务。
推行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用申请材料后补交或者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者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减少办理时长和办事成本。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加强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推送、发布和解读,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目录清单,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企业提出惠企政策申请的,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化土地供应方式,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依照土地使用方式和类别,设置合理的用地审批时限,提高项目用地审批供应效率。
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行工业用地全周期管理制度,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压缩供地成本和供地时限。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政策,为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增信、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供支持。
充分运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动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优化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服务。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作用,为供、需企业提供用工对接服务。
探索在凭祥市建立跨境劳务合作机制,依法为入境务工人员提供入境务工、停留手续办理等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监督和诚信履约机制。采取合同订立前风险防范、履行中检查、履行后监管等措施,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偿还等重点领域的政府诚信履约监督,解决不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不依约履行义务、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等问题。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法将有关部门、政府平台公司违约毁约、拖欠账款等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申报国家、自治区重点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优势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大财政科技投入,支持企业持续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转化。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创业创新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专业孵化、创业创新引导服务。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现有企业采用产业新技术,进行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改造;对扩产增资总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照新引进项目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依托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崇左片区等开放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进制度与政策创新,推动投资开放、贸易加工、运输往来、人员进出和旅游合作便利化。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关、边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口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口岸通关相关问题。
支持口岸管理部门推行一站式、全信息化智能通关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卡口验放”通关模式,降低通关费用,提高通关效率。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优化边民互市贸易服务,支持配合边境管理部门落实国家有关边民互市贸易政策。
鼓励边民以自有资金或者以边民互市合作组织等模式开展互市贸易,支持互市进口商品在边境产业园区落地加工,推动边境地区加工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中越跨境旅游合作区用地、用林、资金等要素保障,完善管理体制,不断深化跨境旅游合作,推进国际边关风情旅游目的地建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跨境旅游合作区投资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文旅项目落地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负有行政检查职责的监管部门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多个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
行政检查不得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实行清单告知,不同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互通、违法线索互联、处理结果互认。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市场主体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或者大型企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站,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为协同解决跨境民商事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企直通车”服务,对营商环境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由政府负责人牵头协调推进解决,并限期办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解决涉及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定期梳理和解决各类因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通过兑现政策承诺、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