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4日辽源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冰雪基础产业
第三章 冰雪装备制造产业
第四章 冰雪服务产业
第五章 冰雪产业支持与要素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冰雪资源优势,促进冰雪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新型消费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冰雪产业发展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冰雪产业实行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发展机制,遵循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产业协同、开放合作、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冰雪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冰雪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冰雪产业发展政策,建立健全冰雪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冰雪文化和冰雪旅游产业发展工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冰雪运动产业发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冰雪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水利、住建、教育、公安、应急、科技、政数、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冰雪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做好冰雪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地域特色和产业发展目标,组织编制冰雪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利用冰雪资源,防止生态破坏。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冰雪产业发展监督与评估机制,定期对冰雪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鼓励企业、学校、科研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冰雪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气候、地貌和生态等自然资源,综合评估地形坡度、雪质条件、水源保障、交通便捷性等因素,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建设相应规模的滑雪场。
已建滑雪场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按照规划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容,完善场地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功能。
第九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和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利用现有体育场馆、场地浇建符合标准的滑冰场,冰场面积、冰层厚度、防护设施、照明设备等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从事冰雪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下列场所建设冰雪场地设施:
(一)闲置的老旧厂房、库房、商业设施;
(二)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空置场所以及乡村休闲度假场所;
(三)荒山、荒地、荒滩以及废弃矿山;
(四)河、湖等水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冰雪场地设施建设运营,提高场地设施利用率。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滑雪(滑冰)场安全工作的领导,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冰雪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冰雪旅游项目及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冰雪资源特点,推进冰雪旅游与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文化遗产旅游、民俗史迹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相互融合,推动冰雪旅游产业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丰富冰雪旅游项目体系。
第十五条 依托全省重点冰雪旅游项目,加强区域合作,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跨区域冰雪旅游产品。
第十六条 结合民俗和地域特点,打造冰雪旅游精品线路和特色品牌,保障冰雪旅游产品供给。
第十七条 普及全民冰雪运动,支持组织举办赛事及活动,推动机关、企业员工和社区、农村居民参与冰雪运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培养学生对冰雪运动的兴趣爱好,丰富冬季体育教学内容,引导学生参与冰雪运动,组织开展或者参加各类冰雪赛事及研学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挖掘传统民间民俗冰雪娱乐活动,推广多样化全民冰雪运动,推动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发展冰雪竞技运动,创新发展模式,鼓励多元化资本投入,支持创办职业、业余冰雪竞技运动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冰雪运动融入全国及全省赛事,建立赛事合作机制,明确流程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申办赛事活动,引导公众参与各类竞技赛事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组织和学校开展冰雪文化创意活动,利用全市自然资源和历史、民俗等人文资源,举办冰雪主题会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支持发展冰雪文娱新业态,创作具有时代特色的冰雪演艺产品,打造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演艺品牌和剧目。
鼓励演艺团体创新与第三方的合作模式,在重点冰雪景点推出精品演艺剧目驻场、巡演。
第二十四条 拓展冰雪文化传媒渠道,支持冰雪文化题材创作,推动冰雪文化传播和冰雪品牌塑造。
第二十五条 围绕全省冰雪产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建设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冰雪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第二十六条 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造雪设备、制冰设备、制冷设备、场地维护设备、场地服务设备、维修保养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第二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支持大众和专业冰雪运动器材的研发与生产。
支持企业承接冰雪运动器材零部件生产,完善零部件配套产业。
积极引进域外冰雪运动器材知名企业投资建厂,丰富冰雪运动产品种类。
第二十八条 发挥纺织、袜业、服装产业基础优势,支持企业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研发滑雪袜、滑雪滑冰服、专业训练服等专用服饰、专业冰雪运动护具产品和冰雪休闲运动产品。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企业品牌培育,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品牌,强化产品宣传推介,提高辽源冰雪装备制造产业的知名度。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冰雪旅游休闲商业街区建设,支持创建非遗展示和传统工艺制作景区化经营模式。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地依托地域特色资源,研发推广绿色健康食品、特色饮品等旅游产品。
第三十二条 推广具有民族特色和关东民俗文化特色的餐饮服务,打造特色美食餐饮品牌,促进餐饮文化与民俗文化新体验互动,提升餐饮附加值。
第三十三条 发展多业态旅游住宿服务,开设关东民俗、生态休闲、冰雪运动等主题酒店,提高酒店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完善冰雪产业交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景点、景区指引标识,规划建设景点、景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设景点、景区公交线路或者旅游定制线路,开通公路、铁路、航班接驳班车,实现旅游交通安全、便捷、畅通。
第三十五条 完善景点、景区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增设常态化或者临时性通信基站设备,实现景点、景区网络服务畅通稳定。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冰雪产业人才引进机制,引进冰雪运动专业教练员和运营管理、科研开发等专业人才,建立冰雪志愿者服务团队。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冰雪运动教育培训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创办冰雪运动培训机构,支持开展冰雪运动师资力量培训工作。鼓励专业运动员、教练员深入学校、社区指导冰雪活动。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冰雪产业科研创新公共平台,采取对外合作、产学研用结合等方式,培育冰雪产业科研力量。
支持企业科研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冰雪产业专利技术申请和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支持冰雪科研中介机构,为科研创新项目评估、管理咨询、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等进行指导,为科研成果、测试检验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十条 积极引进大型旅游集团和培育骨干企业,带动冰雪产业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
支持构建冰雪体验、冰雪文化、冰雪观赏等旅游品牌体系,举办各类冰雪节庆主题活动,开展冰雪产品推介,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冰雪产品标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冰雪产业发展资金引领和政策导向作用,创新投融资机制,统筹运用相关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券,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冰雪产业基建、运营和装备制造。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拓展冰雪金融服务业务。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冰雪产业营商环境,鼓励企业以资本、技术以及管理等要素参与冰雪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冰雪消费促进政策,创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吸引节假日冰雪消费群体,拓展冰雪消费空间。
第四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等激励措施。
第四十五条 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医疗保障和安全救助体系,加强场地设施和道路交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