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林芝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各族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接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由选举单位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请假手续。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五)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会议议程;
(三)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有关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有关报告、议案和准备提交大会表决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依法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的办法;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和讨论;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时,有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秘书处由大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临时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根据需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可以邀请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会,根据需要设新闻发言人。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大会秘书处和有关的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可以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的建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第三十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面提出,也可以以藏语言文字书面提出。
议案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或领衔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重新审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按照《林芝市地方立法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三个月内没有办理完毕的,应当说明原因,最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有异议,要求重新办理的,应当提出理由。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代表。
对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书面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对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有关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相关决议草案,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
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四条 提名人、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推荐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给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质询案经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质询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有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作出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方可发言。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西藏林芝网、林芝发布等媒体上公布,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林芝市人大代表之家微信公众号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