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
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6年1月8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6年1月1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防止人身伤害和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市人民政府调整适用《杭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公告,决定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在春节期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上述调整期限为一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