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漳州等七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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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5-07-20 施行日期:-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29) 收藏本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