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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04-12-2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23)    收藏本页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