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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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4-12-2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3-23) 收藏本页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