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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2025年最新版全文

公布日期:2004-10-09    施行日期:2004-10-09    时效性: 有效 (检查日期 2025-06-22)    收藏本页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

决定

(2004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9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七号公告公布施行)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规定及审查清理结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唐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设定的“农药经营许可”;

二、废止《唐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技术贸易机构设立(前置)许可”;

本决定自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施行。